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买卖交易、推销商品和碾晒粮食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有关部门审批室外(场地外)经营摊点、市场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或者占用道路的,不得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的,应当报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