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长途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不得设置公共汽车停车站。 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