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交通气象条件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应急管理、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众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建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和评估,发现设置不合理、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整、修复、更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