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有效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