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