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绿地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和监测预警装置,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