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主体责任,并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一)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由设施所有者负责。主体责任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