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主体责任,并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一)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由设施所有者负责。

主体责任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