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屈家岭遗址,并有权对危害屈家岭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屈家岭遗址保护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