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屈家岭遗址,并有权对危害屈家岭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屈家岭遗址保护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