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机构、普惠托育机构等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