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