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