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