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