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接受节育手术后,需要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取出皮下埋置剂、输卵管吻合、输精管吻合等恢复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为其施行手术。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施行前款规定手术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