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查、督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