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