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