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