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收藏已经登记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损毁或者遗失,应当立即向贵州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