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纳入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管理。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