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损毁、藏匿。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