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化石集中产地保护区内修建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经建成并可能对古生物化石资源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