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损毁、藏匿。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