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