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投标、工程抗震、工程造价等事项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