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