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