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建设工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
(三)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四)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