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形建筑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二)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三)发布虚假信息;(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五)泄露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