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形建筑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