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

(四)履行服务职责中,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报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