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影响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划设道路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设道路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划设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对城市容貌产生影响,并应当符合道路硬化条件。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划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撤销或者变更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