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