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所运载的物料泄露、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