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洗车场整洁,在作业范围外四周设置截水沟,防止洗车废水、废油等流入洗车场之外的路面,污染周边环境;

(二)设置沉淀池沉淀、收集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并及时清运;

(三)洗车工具和设施按照规定摆放整齐,不沿街晾晒脚垫、擦布等洗车用品;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