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专业洗车场专项规划。靠近城市水体或者容易造成城市水体污染的地段、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不得开设专业洗车场。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未及时调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容貌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