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功能完好。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