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功能完好。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