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二)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每年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向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四)不得空置版面,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进行整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