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经依法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设置人给予补偿。未自行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