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划定的停车区域等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通行。经营者对其污损、乱停、乱扔的车辆应当进行清洁、回收、迁移等管理,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和停放在规定地点。违反规定影响城市容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车辆,按每辆车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