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除特色街区的管理按专项规划实施外,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