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