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实验区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护机构的管理,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