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供热期限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海拔等因素调整供热期限。气温异常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