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热期限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海拔等因素调整供热期限。

气温异常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