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组织安全生产;
(三)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并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
(四)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