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和建议的主要方式:
(一)将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二)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三)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四)组织公众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
(五)将法规草案发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分析、社情民意调查,为地方立法提供量化论证和决策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