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组织。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做好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