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的主要方式:

(一)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二)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三)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

(五)应邀旁听法规草案审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