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众认为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