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专家学者参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