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可以商请政协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并形成立法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