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第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